(2017)内0403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朝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赤峰市恒泰特种钢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朝阳万泰矿业有限公司大庙铁矿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赤峰市恒泰特种钢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朝阳万泰矿业有限公司大庙铁矿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137号原告:朝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辽宁省潮阳市朝阳县柳城街道燕京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王立进,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桂新,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市恒泰特种钢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五家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山,赤峰市恒泰特种钢铸造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告:朝阳万泰矿业有限公司大庙铁矿,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大庙镇邓杖子村。负责人:邵振军,矿长。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了朝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告赤峰市恒泰特种钢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朝阳万泰矿业有限公司大庙铁矿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朝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朝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由原告朝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审 判 长 周淑云代理审判员 孙佳麟人民陪审员 任丽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胡鑫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