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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2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袁土强与广东通成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土强,广东通成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2民初1593号原告:袁土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年长。被告:广东通成船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练成堂,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袁土强与被告广东通成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土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袁土强负担。审 判 长  陈振檠人民陪审员  冯文滔人民陪审员  刘广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柏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