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王某、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王某,岳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3民初391号原告:齐某某,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岳某某,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与被告王某、被告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齐某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被告已清偿债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若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