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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3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王某、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王某,岳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3民初391号原告:齐某某,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岳某某,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与被告王某、被告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齐某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被告已清偿债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若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