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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行终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洪助田与陕西省司法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助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行终14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洪助田,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洪年青,男,汉族,系上诉人洪助田之夫。上诉人洪助田因诉陕西省司法厅(以下简称省司法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行初1311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洪助田上诉称,一审裁定所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是指信访人对信访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本案中,上诉人洪助田就宋某、梁某某律师当庭作伪证、提交虚假证据、代理意见及虚假司法鉴定书欺骗上诉人,曾多次向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进行投诉,而省司法厅多次转交陕西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律协)处理并答复上诉人,上诉人不服,2016年8月2日又向省司法厅邮递申请要求其亲自作出处理,而其不予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省律协的答复代替不了省司法厅的行政行为,省司法厅未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裁定不予立案错误。上诉请求:一、撤销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行初1311号行政裁定书,要求上诉再审;二、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邮寄费、交通费共计100元。本院认为,上诉人洪助田就宋某、梁某某律师“当庭作伪证、提交虚假证据”一事曾多次向省司法厅进行投诉,省司法厅多次转交省律协处理并答复上诉人,上诉人不服,2016年8月2日再次写申请要求省司法厅对其请求进行处理,并称省司法厅不予答复。对此不服提起的诉讼属于对省司法厅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该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鸿代理审判员 蒲 晨代理审判员 宋一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梦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