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9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赵卫东、吕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卫东,吕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935号之二解除申请人:司淑芳,女,1976年1月14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12021976********,住莱芜市莱城区鹏泉东大街133号东风小区*号楼*单元***室。解除申请人:赵文杰,男,1973年10月9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1031973********,住莱芜市莱城区鹏泉东大街133号东风小区*号楼*单元***室。被申请人:赵卫东,男,1972年9月19日生,汉族,住莱城区。被申请人:吕莉,女,1981年6月20日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月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吕莉位于莱城区xxx大街xxx号3幢东1单元102室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7年4月4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静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保全错误的;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