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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于某某诉被告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548号原告:于某某,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苏子沟镇。被告:包某某,女,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吉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慧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