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23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张俊华与喻兴涛、马玉琴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俊华,喻兴涛,马玉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3财保38号申请人张俊华,男,汉族,1953年8月13日出生,现住尉犁县。被申请人喻兴涛,男,汉族,现住尉犁县。被申请人马玉琴,女,汉族。申请人张俊华诉被申请人喻兴涛、马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俊华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喻兴涛、马玉琴名下所有的位于尉犁县罗布小区住房一套,王淑霞自愿用其名下所有的尉房权字第XXXX房屋产权证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俊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喻兴涛、马玉琴名下所有的位于尉犁县罗布小区XXXX住房一套的相关权证手续,扣押期间,该房屋暂由被申请人进行保管、使用,待案件审结后再做处理。二、依法冻结担保人王淑霞名下所有的尉房权字第XXXX房屋产权证的相关权证手续,保全期间,该房屋暂由担保人进行保管、使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寇金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玉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