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特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陈忠良、陈忠强等与姚银妹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忠良,陈忠强,陈慧涓,姚银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特149号申请人:陈忠良,男,195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申请人:陈忠强,男,195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人:陈慧涓,女,195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被申请人:姚银妹,女,193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理人:陈忠明(系被申请人姚银妹的儿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松林路***弄***号***室。申请人陈忠良、陈忠强、陈慧涓申请认定陈忠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忠良、陈忠强、陈慧涓共同述称,申请人的父亲陈祥宝于2015年8月20日去世后,被申请人因经受不住丧偶的打击,开始完全不能辨别自己的行为,生活不能自理。2017年3月15日,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申请人有XXX疾病性痴呆。因此,申请人申请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陈忠明担任姚银妹监护人。被申请人姚银妹的法定代理人陈忠明辩称,同意宣告被申请人姚银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由陈忠明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姚银妹,女,1931年5月16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松林路XXX弄XXX号XXX室。被申请人姚银妹与陈祥宝系夫妻,共生育陈忠良、陈忠强、陈忠明、陈慧涓四名子女。陈祥宝于2015年8月20日报死亡。被申请人姚银妹的父母均已去世。2017年3月15日,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被鉴定人姚银妹患有XXX疾病性痴呆。2、被鉴定人姚银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被申请人目前确无民事行为能力。另外,对姚银妹有监护资格的陈忠良、陈忠强、陈忠明、陈慧涓对姚银妹的监护权也已进行了协商,均同意由陈忠明担任姚银妹的监护人,故本院一并指定陈忠明对姚银妹承担监护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姚银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陈忠明为姚银妹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闵 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励希彦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