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支行与杨玉平、魏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支行,杨玉平,魏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45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支行。住所地:襄州区航空路***号。负责人:熊向前,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随旺、陈贵华,该行员工。被告:杨玉平,男,1968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襄州区。被告:魏艳,女,1980年8月12日生,汉族,住襄城区。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支行与被告杨玉平、魏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虽提供了被告杨玉平、魏艳的地址,但本院按该地址无法向被告杨玉平、魏艳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杨玉平、魏艳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杨玉平、魏艳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7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卓洪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梦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