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焦某、王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王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6刑初30号公诉机关吴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11月11日。2016年7月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吴起县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罚。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吴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经吴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吴起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男,汉族,生于1992年1月1日。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吴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经吴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吴起县看守所。吴起县人民检察院以吴起县院吴检刑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王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吴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丽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初,被告人焦某和被告人王某闲谈时,提出开麻将馆挣钱,并商量好由被告人焦某垫付赌资,被告人王某负责联系参赌人员、收账,每月支付被告人王某2000元的工资。2016年10月23日,被告人焦某租赁位于吴起县刘渠子质量技术监督局家属楼2号楼2单元101室,购买了用于赌博的两张麻将桌。2016年10月27日开始,被告人焦某、王某开始组织人员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2000元的“锅子”麻将),每“锅子”抽取“台费”200元,参赌人员姚清玲、蔺彦江、齐文博等二十四五人在该麻将馆参与赌博,截至案发前,被告人焦某共抽取好处费(台费)20000余元,所得好处费用于给参赌人员买饭及自己挥霍。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吴起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记账本、户籍证明、吴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行为均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不同、作用相当,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焦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4月8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已预交)。二、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4月8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已预交)。三、扣押的“雀荣牌”麻将桌两张、椅子四把、麻将四副,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张发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 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