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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21执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张生平犯受贿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21执884号被执行人张生平,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土家族,大学文化,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张生平犯受贿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3)慈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追缴被执行人违法所得人民币660000元。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张生平在银行存款情况,均未发现存款。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慈利县房产管理部门的房产登记情况,在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04××28,发证时间2004年11月1日,该房产经查证系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故不能执行。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慈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车辆登记情况,在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被执行人因犯受贿罪于2013年10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18日起至2023年11月17日止。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生平违法所得财产,且被执行人在服刑,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生平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杨春红审判员  滕振华审判员  卓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舒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