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通洪与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美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通洪,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美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568号原告:杨通洪,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庙冲路35号。法定代表人:禹荣安。被告:刘美洪,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原告杨通洪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美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需办理公告送达,本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垚人民陪审员 赵 磊人民陪审员 白琼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雄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