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225民督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马某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5民督10号异议人(被申请人)马某,住甘肃省西和县.申请人西和县景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于2017年3月27日发出(2017)甘1225民督10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马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马某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异议,认为其居住的××县,因楼房质量问题,致南卧室墙面大面积渗水,并产生各项维修费6000元,西和县景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对此予以赔偿。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支付因楼房质量问题产生的维修费用,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玩弄选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某的支付令异议。审判员李翠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王雨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