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刘堂与王新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堂,王新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213号原告刘堂,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王新民(又名王民),男,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堂与被告王新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堂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堂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堂负担。审 判 长 郜 宏人民陪审员 孔香平人民陪审员 张悦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熊晓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