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1民初5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唐山蓝猫饮品集团有限公司与金影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蓝猫饮品集团有限公司,金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5325号原告:唐山蓝猫饮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井印。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被告:金影,女,1972年4月6日出生,农民,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蓝猫饮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蓝猫饮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蓝猫饮品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山蓝猫饮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山蓝猫饮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翠艳审判员 杨 静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丽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