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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30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2016)湘3130执4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向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支行,向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30执4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支行。法定代表人宋凯健,行长。被执行人向超。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向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2015)龙民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执行内容为:一、解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县支行与向超签订的《个人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限向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县支行贷款本金239515.9元及利息和罚息。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县支行对位于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城东路A栋116、E栋118号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有限售偿权。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权,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向被执行人居住及住所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到期债权等。现已查实本案被执行��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3130执4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帆审判员 张 文审判员 彭继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余 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