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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申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汤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2017民申62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钟某甲,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申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钟某甲,住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委托代理人:柳建启,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汤某,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再审申请人钟某甲因与被申请人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2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钟某甲申请再审称,一、原审送达程序严重违法。经查阅原审卷宗,原审法院在2015年5月27日做出民事判决,但该民事判决书做出后长达四个多月,既没有邮寄送达,没有留置送达,没有公告送达,也没有电话通知,即没有采取法定七种送达方式中的任何一种送达。直到2016年10月8日,再审申请人收到来历不明的手机号码为152××××4362发来的短信,短信内容为“钟某甲女士,请到海珠法院领取离婚判决书一份”,此时才知“被离婚”了。法院没有履行判决书送达义务,判决书送达程序严重违法。由于一审法院的送达程序违法直接导致原审被告没有收到民事判决书,送达程序违法直接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上诉权。而本案由于再审申请人没有收到开庭传票,没有参加庭审调查与质证,因此剥夺了再审申请人在一审中的所有诉权。二、有新的证据,足以对判决产生重大影响。再审申请人新发现重要证据,第一份重要证据是被申请人汤煜华、第三者毛某和再审申请人钟某甲签订的“解除非法关系及抚养义务协议”,第二份重要证据是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病历广东省中医院的住院病案,这些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汤煜华有严重过错,可能对判决产重大影响,所以汤煜华为达到尽快离婚的目的,隐瞒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不要求法院处理,也没有与钟某甲协商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请求依法认定原审程序违法,并撤销原审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原审送达程序问题。原审法院受理被申请人的起诉后,向再审申请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因再审申请人联系电话无人应答,原审法院又向再审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坑村南街八巷2号以及现居住地广州市海珠区景悦街18号804房粘贴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后因以上方式均送达不成功,又在人民日报上公告送达。本案原审裁判文书也因再审申请人下落不明,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经审查,原审送达程序并无不当。二、本案属于离婚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问题,再审申请人可通过另循途径解决。综上,钟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钟某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龚连娣审判员  梁燕梅审判员  钟 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芬刘珂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