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122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马登海与祁万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登海,祁万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22民初667号原告:马登海,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21日,农民,住青海省贵德县。被告:祁万福,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21日,农民,住青海省湟中县。原告马登海诉被告祁万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登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祁万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登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8月20日,被告祁万福找我借钱,我借给他现金5000元并由其出具借条一份。到期后经我多次索要,被告无故拒不给付。被告祁万福缺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2013年8月20日,被告祁万福以向他人赔偿为由,向原告马登海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6年2月20日前给付。到期后,经原告马登海多次索要,被告祁万福未能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庭审中,原告马登海提供了被告祁万福出具的借条一份,能够证明被告祁万福借款的事实,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对原告马登海要求被告祁万福偿还借款的诉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祁万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为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祁万福给付原告马登海借款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祁万福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丽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玉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