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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陈丽丽与杨义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丽,杨义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3民初704号原告:陈丽丽,女,199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杨义栋,男,199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陈丽丽与被告杨义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陈丽丽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陈丽丽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丽丽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陈丽丽负担。审判员  叶宇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全丽燕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