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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景某与李某、张某、吴某、武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某,李某,张某,吴某,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266号申请人景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武某。本院在执行景某与李某、张某、吴某、武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强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1执26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祝光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允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