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景某与李某、张某、吴某、武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某,李某,张某,吴某,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266号申请人景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武某。本院在执行景某与李某、张某、吴某、武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强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1执26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祝光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允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