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3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巧春、张俊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巧春,张俊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3民初76号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馆陶县政府街*号。法定代表人:孙立勇,该联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军,该联社客户部经理。被告:张巧春,女,198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馆陶县馆陶镇安静村人,住。被告:张俊霞,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馆陶县馆陶镇安静村人,住。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巧春、张俊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郭海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平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