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7执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邸某、李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邸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80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48年3月8日生,住所地辽宁省义县。被执行人邸某,女,1964年3月8日生,住所地辽宁省义县。被执行人李某,男,1964年1月4日生,住所地辽宁省义县。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邸某,李某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邸某,李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执8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李天岸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