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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1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李前胜与芮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前胜,芮金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1民初766号原告:李前胜,住安徽省宣城市。被告:芮金星,住安徽省芜湖县。原告李前胜与被告芮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李前胜于2017年3月30日通过手机短信方式以芮金星已将钱归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前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前胜撤诉。案件受理费27元,由原告李前胜负担。审判员  张道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陈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