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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3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北京市金才律师事务所与杨志才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金才律师事务所,杨志才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38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金才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号6-F-1101。负责人:郭陆炎,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志才,男,1961年6月16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市金才律师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杨志才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市金才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市金才律师事务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市金才律师事务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北京市金才律师事务所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丽红审 判 员 种仁辉审 判 员 韩耀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姜 源书 记 员 何 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