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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1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高伟、杨超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伟,杨超超,孙明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745号申请执行人:高伟,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杨超超,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孙明坤,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高伟与被执行人杨超超、孙明坤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伟与被执行人杨超超、孙明坤达成和解协议,并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人民法院(2016)皖0321执17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支立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石修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