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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温玉风与乔平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玉风,乔平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1986号原告:温玉风,女,1971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被告:乔平则,女,1968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原告温玉风与被告乔平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温玉风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玉风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温玉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吴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