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民初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温玉风与乔平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玉风,乔平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1986号原告:温玉风,女,1971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被告:乔平则,女,1968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原告温玉风与被告乔平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温玉风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玉风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温玉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吴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