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05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俞勇、胡涓、俞某与被告路露、孙建亚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勇,胡涓,俞某,路露,孙建亚,南京西屋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751号原告:俞勇,男,1974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原告:胡涓,女,1978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俞某,女,2004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一:路露,男,198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告二:孙建亚,男,1990年10月11日生,住宝应县。第三人:南京西屋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纬九路南恒生路与南湖路间宋都美域沁园07幢102室。法定代表人王炯。原告俞勇、胡涓、俞某与被告路露、孙建亚、第三人南京西屋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俞勇、胡涓、俞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欠原告房款504万元,违约金315000元,定金不予退还,承担律师费325000元并承担因此所造成原告无法还清其他贷款所产生的费用、税费和其他实际费用及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6日,原、被告与第三人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被告孙建亚以630万元购买原告名下位于南京市建邺区嵩山路121号万科光明城市7-1401室房屋。原告在收到定金和首付款后将房屋过户至被告孙建亚名下,但剩余房款被告至今未支付,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俞勇、胡涓、俞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