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5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何树洋与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树洋,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5民初182号原告:何树洋,男,1976年9月1日出生,贵州省岑巩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岑巩县。被告: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大道839号,组织机构代码287622041。法定代表人:黄春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树洋诉被告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树洋以被告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返还所欠的合同质保金,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树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树洋承担。审判员 张家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彦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