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268林文东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2刑初268号公诉机关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文东,男,1990年8月31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因本案于2017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诉刑诉(2017)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文东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3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文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6年9月,被告人林文东与林某(另案处理)商量,让他人帮助制作一个虚假的“毛单托运公司”网站,并在赶集网上发布虚假的名贵宠物赠送帖子,以收取运费为名骗取他人钱财。2016年11月25日至11月28日间,被告人林文东与林某通过上述方式,以免费领养宠物狗需支付运费以及退款出错需重新汇款等为名骗取居住在宜兴市和桥镇的丁某人民币50022元。2017年1月8日,被告人林文东被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林文东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林文东退出人民币28000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有被害人丁某的陈述笔录,被告人林文东对共同行为人林某所作的辨认笔录,被害人丁某支付宝交易记录及QQ聊天信息的摄影照片,共同行为人林某至银行自动取款机取款截图的摄影照片,银行卡交易明细单,有关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文东伙同他人通过电信网络的方式骗取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林文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部分赃款等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上述事实和量刑建议,被告人林文东在庭审中均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文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假的网站等手段骗取公民人民币5002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林文东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退出部分赃款,对其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文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8日起至2020年7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22022元,责令被告人林文东继续退赔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许卫琴审 判 员 储晨洁人民陪审员 唐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倪 臻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