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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执22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沈长清诉岳阳华隆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朱奠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长清,朱奠富,岳阳华隆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22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长清,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奠富,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岳阳华隆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长清与被执行人朱奠富、岳阳华隆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452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眺宇审判员  刘华波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许旭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