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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善明申请执行陈英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善明,陈英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586号申请执行人:刘善明,男,生于1966年1月17日,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陈英勇,男,生于1975年1月24日,汉族,住什邡市。本院作出的(2017)川0682民初8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英勇的银行存款13095元,或扣留、提取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曾 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曾令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