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法执行字第13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韩军与宋喜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军,宋喜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法执行字第1312-4号申请执行人:韩军。被执行人:宋喜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军与被申请执行人宋喜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宋喜顺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棚路房屋(产权证号173XXXXXXXX)。现因该房屋进行拍卖被买受人竞价所得,故需要解除对被执行人宋喜顺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棚路房屋(产权证号173XXXXXXXX)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喜顺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棚路房屋(产权证号173XXXXXXXX)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海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