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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2民督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与刘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刘海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2民督17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塔山西路1号。负责人:胡茜,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勇,贵州韬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申请人:刘海,男,1978年1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西秀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的支付令申请。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龙 永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瑜(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