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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3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李航与四川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维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航,四川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维灿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3民初88号原告:李航,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告:四川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大道南段2028号。法定代表人:王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维灿,男,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李航与被告四川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维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李航于2017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李航负担。审判员  李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瑞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