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陈全喜与张金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全喜,张金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3执771号申请执行人陈全喜,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地址扎赉特旗。被执行人张金财,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地址扎赉特旗。本院在执行陈全喜申请张金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17年4月5日被执行人给付了执行款,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2223执77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海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金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