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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武汉泰诺盈科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盛刚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泰诺盈科法律服务有限公司,王盛刚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1158号原告:武汉泰诺盈科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2号中南国际城C1座3006室。法定代表人:刘蕊姣。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凡,该公司员工。被告:王盛刚,男,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武汉泰诺盈科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盛刚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武汉泰诺盈科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泰诺盈科法律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泰诺盈科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武汉泰诺盈科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孟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