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青岛顺通建材有限公司与青岛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顺通建材有限公司,青岛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149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顺通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晓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涛,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瑞建,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顺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11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25955.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本金425955.00元,利息32746.38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11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执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慎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