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91民特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高振亮、弓慧武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振亮,弓慧武,袁景荣,高继亮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505号申请人高振亮,男,195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委托代理人郑媛方,北京市道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弓慧武,男,199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委托代理人曹艳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袁景荣,女,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委托代理人曹艳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高继亮,男,195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高振亮、申请人弓慧武、申请人袁景荣、申请人高继亮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高振亮诉申请人弓慧武、申请人袁景荣、申请人高继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6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弓慧武、申请人袁景荣共同支付申请人高振亮医疗费10703元。由高继亮应支付给申请人袁景荣的车损6703元支付给申请人高振亮,不再支付给申请人袁景荣。申请人弓慧武、申请人袁景荣实际共同支付申请人高振亮医疗费4000元,以上所有款项于2017年4月20日前付清。二、各方就本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纠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渊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