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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民辖终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临湘市雁峰矿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申华玻璃材料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申华玻璃材料有限公司,临湘市雁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辖终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申华玻璃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开泰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颜秀芳,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湘市雁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忠防镇汀畈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余响应,董事长。上诉人江苏申华玻璃材料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7)湘0682民初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苏申华玻璃材料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没有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提交的合同系复印件,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合同复印件的真实性。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1月2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第九条明确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有下列两种:(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的,双方依法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违约诉讼。”该条款系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因合同明确载明系“传真签订”,被上诉人提供传真件亦无不妥。临湘市人民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冰审判员  王婷审判员  冯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