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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执4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正达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润平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萧山正达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润平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4394号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正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红垦农场坎红路2958号,组织机构代码:71951946-0。法定代表人:朱学达,董事长。被执行人:绍兴县润平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碧水苑东区55-57号,组织机构代码:67025786-8。法定代表人:连吴飞。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正达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县润平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柯商初字第4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绍兴县润平纺织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给杭州萧山正达纺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80,961.88元并支付利息,另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91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25元,合计5,34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金玉良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经执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浙D×××××东南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该车辆尚在查找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财产管理机关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除查封车辆外暂无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43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仁康审判员  沈 尧审判员  汪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钱水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