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2民辖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张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管辖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辖79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张富诉杜江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被告杜江涛系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聘用制人员,符合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的要求,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杜江涛系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干警,属于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的情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于张富诉杜江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便行使管辖权事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指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为张富诉杜江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张富诉杜江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诉讼材料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卫 华审 判 员  吕海宁代理审判员  孙玉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祁哲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