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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7民初2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姜浩与天津宁河海航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浩,天津宁河海航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2848号原告:姜浩(反诉被告),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月莹,女,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天津宁河海航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住所地天津市宁河现代产业区海航东路。法定代表人:何家福。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璐,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水,该公司员工。原告姜浩(反诉被告)与被告天津宁河海航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洪美审 判 员  刘 辉人民陪审员  胡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亚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