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3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管某甲与管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某甲,管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3执17-2号申请执行人:管某甲,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镇。被执行人:管某乙,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镇。本院在执行管某甲申请执行管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医疗费等5686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51元及执行费79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建鹏审 判 员 曹亚琦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新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