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孟庆强与耿超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强,耿超群,孟庆强,耿超群,孟庆强,耿超群,孟庆强,耿超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1454号原告:孟庆强,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耿超群,男,汉族,28岁,住阜南县。原告孟庆强诉被告耿超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庆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范希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