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民终3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临沂、王陆军等与连云港市中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临沂,王陆军,王海军,王金明,王金龙,连云港市中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终38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临沂。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陆军。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军。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明。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龙。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陆军,自然状况同上。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中医院法定代表人李秀连,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灿,江苏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长远,该单位医生。上诉人王临沂、王陆军、王海军、王金明、王金龙因与上诉人连云港市中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4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48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王陆军已预交)、4878元(连云港市中医院已预交),本院分别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胡 丹审 判 员 周兴国代理审判员 张 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