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大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大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915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西三环路一段星狮路511号大合仓C区4F。法定代表人:田永云,系该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崇伟,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旭,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被告:余大琼,女,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大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被告余大琼已经主动向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了诉请义务,原告的权益已得到实现,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曾激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曾梓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