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刘发、王刘勇等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刘发,王刘勇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1307号原告:王刘发,男,汉族,1977年9月11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王刘勇,男,汉族,1979年6月2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王刘发与被告王刘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王刘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刘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刘发负担。审判员 朱凤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常东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