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云鹏与被石钢、吉林省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延边州丽景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崔长义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长义,崔长义,崔长义,崔长义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215号申请保全人:李云鹏,男,1974年11月16日生,汉族,现住敦化市。被申请保全人:石钢,男,1961年11月4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田丰,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保全人:吉林省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相海。委托代理人:李华。被申请保全人:延边州丽景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受璋。委托代理人:李华。第三人:崔长义,男,1976年3月25日生,汉族,现住敦化市。申请保全人李云鹏与被申请保全人石钢、吉林省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延边州丽景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崔长义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李云鹏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吉林省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支付给石钢的工程款4000000元(刘月娟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后,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吉2401民初789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李云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款、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吉林省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支付给石钢的工程款4000000元(刘月娟名下的银行账户中)。二、冻结申请保全担保人李珍珍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三、冻结申请保全担保人张捷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四、冻结申请保全担保人邵明艳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五、冻结申请保全担保人邵明艳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六、冻结申请保全担保人张伟军、邵长花共同共有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一年。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保全人需要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