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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1执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俊芳与王志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芳,王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1执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俊芳,个体。被执行人:王志明,农民。本院在执行张俊芳与王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志明名下车辆两辆,车辆类型为:K39,车辆识别代码为:031249,车牌号为:晋A×××××的航天牌车辆;车辆类型为:K33,车辆识别代码为:018515,车牌号为:晋A×××××的英伦牌车辆共两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耀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樊世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