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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民终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张国栋与张睿扬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国栋,张睿扬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民终2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栋,男,195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抚顺经济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睿扬,女,200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法定代理人:滕洪存,女,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委托代理人:宗野,抚顺市望花区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国栋因与被上诉人张睿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6)辽0404民初2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国栋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国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国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25.5元,由上诉人张国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丽审 判 员 曹丹代理审判员 X     X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洁  冰 微信公众号“”